西安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7日在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作为器官买卖的中介,仅3次交易就从中牟利6万多元。
公诉人指控称,今年35岁的被告人王某在2009年11月,通过互联网为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的范某找到了提供肾脏的“供体”,并且伪造“供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某公证处进行亲属捐献公正之后,范某在西安一家医院顺利完成了肾移植手术。作为“肾源中介”的王某就此得到2万元钱的报酬。
经审查,从2009年11月到2011年10月,王某先后3次为3名患者在互联网上联系肾源“供体”,随后通过伪造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户口本、虚假公证等手段,促成双方进行交易,最后在医院完成肾移植手术,王某从中获取中介费,每次均获利在2万元左右。
公诉人经审查认为,王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能如实供述,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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