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历史原因,我国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远未形成。”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首都经贸大学副校长郝如玉建议,修订1985年税收立法授权规定。
郝如玉说,我国现行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源自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这种授权在当时的经济社会大环境下十分必要,但对于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何时提请全国人大上升为法律,却没有任何的时间限制,在授权立法的目的、程序等方面也未加任何限制,属于典型的“全部授权”。
这种“全部授权”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出现了滞后,导致的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我国税制体系现有的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其他15个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如今,在国务院制定的15个税收条例中,已制定60年以上的税收条例有4个,制定25至29年的有7个,制定20至22年的有2个,制定7至13年的有2个。
郝如玉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1985年税收立法授权,同时,加快“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进程,逐步将全部现有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他说,首先应将“全部授权”转型为“部分授权”的立法模式。具体做法是,在1985年的授权里增加如下内容:应该在2020年以前,将多数国务院税收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新设立的税种,其主法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税法实施细则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税收政策和税制的重大调整,应向全国人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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