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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法治也应避免过度司法化
强调法治也应避免过度司法化
来源: 信息转载 作者: 时间:2014-03-11 18:35

  今天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新浪网独家对话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为网友解读“两高”报告,以下为采访实录。

  法律人以法律为自己的信仰

  从前几年李克强副总理开始讲起,去年三中全会的改革意见,包括这次两高报告,里面都多次讲到了“信仰法治”或者“法律信仰”的问题,这实际上讲的是——法律人以法律作为自己的信仰,而法律的精神在于公平正义,法律信仰所指向的最高价值准则是公平正义。这次在两高报告,尤其高院报告里提出,值得肯定。

  除此之外,此次两高报告还有以下一些亮点。

  第一,两高的报告尤其是高院最高法的报告,强调以公正司法、公平正义作为司法至高无上的目标。

  这条抓到了法律特别是司法审判的实际性问题。报告强调要独立审判、独立检察,“让审判者独立审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些都体现了现代司法的理念,要正面肯定。

  第二,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在中国的今天,司法除了受到人大和舆论监督外,还是国民和公民评价的重要指标,强调“司法为民”十分重要,如果没有这一条,谁来评价它,因为法律打交道的毕竟还是这些诉讼当事人。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司法为民”提法本身当然体现了他们希望用司法解决民间纠纷、社会难题,用意是善意的。可司法本身强调超脱、中立,和行政权不一样,行政权一定要“执政为民”,因为它直接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但司法机构是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它的权力并不是人民直接委托,而是间接的,因此“司法为民”甚至“走群众路线”的讲法,太过于行政化。

  所以,像“法律不得违背民俗与民心”、“法律必须要符合中国人的世道人心”,如果用这些比较专业的表述加以传达的话,会更好体现报告的专业精神。

  所以这一条既是它的亮点,也是它的不足。

  第三,两高报告尤其是高院报告里讲到一条“独立审判,公正司法”,这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在国家统一司法是整个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在这个情况下,高度认识司法腐败等问题的严重性,把它纳入国家治理能力,这是过去没有讲过的,直接牵涉到国家建设和政治建设的问题。

  第四,强调要进一步近来司法改革、检察改革。

  高院报告里讲到要在2014年进行省级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试点工作,探索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理工作,这是对去年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的重述,但具体怎么做,目前还只是大框架、原则性讲讲,高院、高检还没有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但现在有两条措施比较具体:一个是东部14省份判决书一定要上网,这算是司法公开一个措施;另一个是要取消对法官不合理的考评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过去的一些地方政府把司法机关是否参加征地拆迁、是否参加维稳当做考核指标;从法院内部来讲也有一些莫名其妙的考核指标,比如有些地方要求法官每年发表论文等,如果这一点能够真正做到,将使司法、法官朝着专业化、中立性方向发展,别把他们搞成“万金油”,也别让他们分心。

  文学用语不适合法律人

  报告里面的一些表述,将来要适当注意,比如动不动就讲“刮骨疗毒”“壮士断腕”,这不合适。

  党政官员可以说要有“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抵制司法腐败。但高院院长是中国首席大法官,要讲法言法语,要讲专业术语,这种“刮骨疗毒”“壮士断腕”形容词,更多是一种文学用词,党政机关可以用,大法官用这样的词就体现着你的分寸,因为什么叫“刮骨疗毒”“壮士断腕”?应该从法律角度来说要做说明,这些文学用语并不太适合法律人讲。

  还有一条值得商榷,强调“要加强西部、边远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法院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当然这不能说错,但牵涉到资源分配问题,如果你要建设现代司法,那现代司法、现代国家基本是从经济发达国家、市地区逐步推展,老少边穷地区相对滞后是正常现象。最高法院有这样的表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表态,和专业化、中立性的司法要求不一定完全等同。

  强调法治也应避免过度司法化

  今年的两高报告中提到,“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涉诉信访终极机制,网上信访,巡回接访等工作”。这点从专业化和中立性来看,并不是一个好办法,不是一个专业性、中立性的司法方式。

  信访的实行,更多是属于行政事务,由信访机构来做,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审级程序制度,比如二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这个问题不能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信访制度破坏了审级制度的话,那是与建设现代司法相矛盾、相违背。所以就这点而言,将来整个司法改革要重新考虑。

  所谓信访问题要看将来怎么分工,因为中国有信访等各种机构,如果搞不好,有时候案件审判都终结了,结果国家信访局转了一封信,然后这个案件又重新开始审理,这就自相矛盾了,这就不是法院的问题,而是牵涉到中国矛盾调处体制的通盘安排。

  现在中国社会处在矛盾多发期,很多问题的解决机制不健全,有些问题要分流,怎么分流?比如各种行业协会解决问题的一个渠道,各级仲裁机构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过去常讲的单位如工会也是一个解决渠道。

  但现在的问题是强调法治使大家有一个误解:认为什么问题都可以到法院解决,如此造成片面的过度司法化。比如有一些小额财产纠纷或者当事人彼此之间因合同信用未履行、未兑现产生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本应是行业协会可以出面解决的。这些协会现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牵扯到社会的发育,怎么分担矛盾解决的渠道问题。

  现在中国法官判案尤其基层法院判案数量达到了令人惊讶的地步,所以要建设现代国家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流机制,使得不至于过度司法化,一点小事都到法院打官司,浪费司法资源,不是一件好事。

  死刑发展方向应存而不用

  此次高院报告中提到“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效用究竟如何,目前为止应该说不同的刑法学家有不同的看法。

  从我的观察来看,具体的刑法专业人士并不完全否认死刑的刑法效能,但从事其它专业的,比如从事法律哲学和一般的政治哲学研究或者人权研究的人,更多的是表示质疑。

  从全世界来看,逐步废除死刑是趋势,但也没有完全在地球上见不到死刑,就算是美国,有的州也保留了死刑。

  我的个人看法是:死刑在刑法典上要保留,但死刑的适用面应当有所减少、缩小,最好能够形成一种状态是——死刑在法典上有,但能够做到存而不用的理想状态,让死刑在法典上存在,有威慑,但尽量少用乃至不用。

  利用死刑是一种国家垄断暴力的一种特权,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公众会逐步地不接受死刑。从刑事政治的角度来说,尽量少使用到最后不使用,存而不用,这是一个良善社会逐步发展需要强调的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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