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海南高院获悉,今年,海南法院将进一步扩大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对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去年,海南高、中两级法院对所有假释案件和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案件均实现了开庭审理。以海南高院为例,近三年来,对因立功、重大立功提请减刑的案件,均予以开庭审理。2008年,梁某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两年后,执行机关海口监狱提出,梁某在监狱举办的大型联欢会中,表现突出,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海南高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梁某并非联欢会的发起人和策划者,其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的立功情形,故不构成立功。考虑到其在终审裁判宣告前羁押时间过长,最终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为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透明度,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海南法院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在裁定前,均在服刑场所公共区域进行了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减刑、假释生效裁判文书一律在天涯法律网公示。
海南法院还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所有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均提前通知同级检察机关阅卷、派员出庭。庭审中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质证、辩论意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均由下级法院审理,报海南高院刑庭备案。
今年,海南法院还将严格落实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逐案报请政法机关备案审查制度。积极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促进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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