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2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广西籍男子刘某生、廖某东在海口手持钢管抢劫他人75000元。12日海口网记者从龙华区法院获悉,刘某生、廖某东均被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生(现年31岁,广西玉林人)、廖某东(现年39岁,广西玉林人)与黎某南、庞某(两人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他人财物。经过事先踩点及商量分工,四人确定了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为作案目标,海口市丘海大道海秀桥下为作案地点。
2013年4月9日9时许,廖某东骑摩托车载着庞某,刘某生骑摩托车载着黎某,分别在罗牛山肉联厂及海口丘海大道海瑞桥处等待抢劫目标。四人会合后,跟踪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至海秀桥时,廖某东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安的电动车逼停。被告人黎某南和庞某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管下车对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实施抢劫,被告人廖某东与刘某生驾驶摩托车在旁边接应。黎某南与庞某持钢管将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打伤,并将邝某金携带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5000元。
得手后,被告人刘某生骑摩托车载着黎某南,被告人廖某东骑摩托车载着庞某逃离现场。事后,刘某生分得赃款人民币17500元,廖某东分到赃款人民币1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安、邝某金受伤害均构成轻伤。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廖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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