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窝点地面油污满地
工作人员正在对设备进行毁灭性切割
近日,海口市龙泉镇村民向龙华区政府举报,在海口市龙泉镇某处存在一处非法地下炼油窝点,严重污染环境。此事经过层层上报后,14日,由海口市政府牵头,召集海口市环保监察局、质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和龙华区政府,共同对该非法炼油窝点进行取缔,现场毁灭性捣毁非法生产工具,并查扣各类非法油品26吨。据悉,此案或将以“炼油污染犯罪”移交警方立案。
村民 黑炼油窝点污染周边环境
龙泉镇一名村民告诉商报记者,原本炼油窝点的地方是一片空地,去年八九月份,有人在该处设置了铁门并且常年上锁,门口还贴上“内有恶犬擅闯自负”的字样,这让村民们一头雾水。
“刚开始我们都不知道这里是干什么的,直到2013年底我们才感觉到不对劲。”村民说,该炼油窝点地形非常独特,四面都是高达几十米的土坡,只有大门一个入口。
“后来我们发现山坡内不断有黑烟冒出,然后周边的水也感觉有问题。”村民说,这时候他们就开始怀疑,如果里面是正规企业,大门口应该正式挂招牌,而里面产生的黑烟还伴着浓浓的臭味?
村民告诉记者,他们发现该工厂不时地会有大型卡车往里面拖东西,每次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左右,然后空车驶出,随着进场的卡车越来越多,该厂往外面运东西的次数也越来越多。
经过村民的观察发现,这里面长期由货车从外地拉一些废机油等物品,通过现场设置的土锅炉进行加温提炼,然后拖走。
“他们的行为完全是只为自己利益,不管周边村民的感受。”村民气愤地说,自从该厂开工后,周边的空气中总是充满了一股怪怪的味道。且由于炼油窝点的人直接将炼油产生的废油渣等物品排放到周边林地里,致使周边水源越来越差。
行动 海口市政府召集六部门取缔
随着村民的反映越来越强烈,一封举报信被送往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我们下定决心举报这个事情,只不过想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村民说。随后,龙华区政府相关部门将此事转交给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再将此事上报海口市环保局。
经过层层上报后,最终由海口市政府牵头,召集海口市环保局、质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及龙华区政府,决定对该非法炼油窝点进行取缔。
现场 油污满地废气刺鼻让人作呕
14日上午,由海口市环保监察局、质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及龙华区政府组成的共同执法队伍逾30人在龙华区政府集合,共同前往非法炼油窝点执法。车队快速行至海南东线高速龙泉翰香出口,右转后再前行了两公里左右到达该非法炼油窝点。民警迅速下车将门口疑似放风的村民控制住。记者看到,这里明处仅有一处从内锁住的铁门,门上还有“内有恶犬擅闯自负”的字样,旁边的平房内还有一个从外锁住的铁门。
民警在将铁门打开后,执法人员顺着里面一条由石子铺成的简易路步行大约80米后看到,一台巨型锅炉等设备摆放在空地上,但是并没有进行提炼生产。随后,记者跟随执法人员继续向内搜索,越往里走刺鼻的气味越浓。环保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股刺鼻的气味就是提炼废矿物油产生的气味。
往里大约200米后,出现了一个由集装箱和木梁搭起的简易房屋,四名炼油窝点人员正坐在山坡上聊天,民警迅速将人员控制。随后,一处更大的正在提炼的非法锅炉出现在众人面前。记者在现场看到,整个窝点地面上油迹斑斑,生产所使用的塑料桶东倒西歪地躺在地上,不断地溢出油污,正被烧得滚烫的锅炉上冒出略显黄色的烟雾,与周围还未被污染的区域形成了鲜明对比。记者站了约3分钟,便感觉非常不适并伴随呕吐感。
老板 月均炼油30吨
随后,多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该炼油窝点没有取得任何相关证照,被定性为炼油黑窝点。环保部门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其中一名工人称,该工厂于2013年6月建起,在架设好锅炉等提炼设备后,便从海口市一些回收废机油的商贩手中收取废机油,然后经过加工成为生物柴油出售。
在询问中,一名被指认为老板的人称,他们运营8个月来,每月平均从商贩手中收取约30吨废机油,然后进行提炼,最终变成生物柴油销售至海口,供酒店、工厂及轮船使用。
对此,海口市环境监察局梅副局长表示,这些黑炼油窝点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以及产生的油渣对周围环境破坏很大。建议海口市一些规范的4S维修店及大型汽车维修厂不要将废弃机油出售给不法商贩。
对于村民反映,这个黑炼油窝点由两名老板共同经营的情况,警方表示,随着调查深入,该非法炼油窝点的情形如果够立案标准,将进一步调查取证。
结果 查扣油品26吨
此次行动从上午9时许开始直至下午,环保部门将现场所有未来得及提炼的废机油和已经提炼的成品、半成品油品全部抽取封存。质监部门派出的工人顺利爬上锅炉炉顶,利用切割设备将非法生产的锅炉、油罐等工具全部进行切割。据了解,当天现场总共查扣各类油品26吨左右。
“感谢政府为我们除害,还了老百姓一片青山绿水。”当村民得知黑炼油窝点被取缔后激动地说。
记者从“两高”于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了解到,鉴于我国环境问题突出,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第一条提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目前,多部门将联合执法程序完成后,或以“炼油污染犯罪”移交警方立案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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