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5日消息(记者 钟元韬 通讯员 许平飞 王尧安 王兵)2013年7月20日,陈某向曾经的老板郭某某发送短信,要求郭某某拿出5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对其家人不利,两天后,陈某又给自己姐夫许某某发送短信,谎称自己被绑架,要求许某某协助郭某某送5万元到英州高速路口,但均未达到目的。近日,陵水县法院对陈某涉嫌犯敲诈勒索老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跟随老板即被害人郭某某在陵水县英州镇打工,因家庭贫困,遂产生敲诈勒索郭某某的意图。2013年7月20日20时许,陈某在英州镇某移动代办点里购买了一张手机卡,回到宿舍后用该手机号码给郭某某发送多条匿名短信,要求被害人郭某某将5万元人民币送到英州高速路口,否则将对其家人不利。次日21时许,陈某见郭某某未回应,又向郭某某发短信谎称自己被绑架,并躲至英州高速路口涵洞中,制造自己被绑架的假象。2013年7月22日陈某给自己姐夫许某某发送短信,谎称自己被绑架,要求许某某协助郭某某拿出5万元送到英州高速路口。2013年7月23日0时许,陈某见未达目的便回到宿舍,向许某某及郭某某编造被绑架的经过。同日8时30分许,陈某某到英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其敲诈勒索郭某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钱财5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陵水县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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