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6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陈小毛 实习生赵伟)“我在一家专卖店买了条梦特娇西服,但输入衣服上的条形码后却无法识别,所以怀疑涉嫌假冒。”15日一位消费者来到市工商局设在明珠广场的“3·15”宣传咨询和投诉服务点投诉。目前,工商部门已依法受理此案。工商部门表示,如查实服装确属假冒伪劣产品,将按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实施“退一赔三”。
西服涉嫌假冒品牌
作为新《消法》15日实施后海口工商部门受理的第一案,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消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介绍,所谓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针对投诉,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旦查实该服装确属假冒产品,将在消费者购买此服装价款2690元基础上,按新《消法》有关“退一赔三”规定,依法责令涉案商家向消费者赔偿8070元。
公司拒绝履行合同
当天,市工商局还受理了另一宗典型消费纠纷案例。黄大爷来到服务点投诉,称其儿子2012年9月11日与杭州环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赴新加坡和香港留学办理手续合同书。根据约定,去9月30日前,由该公司办妥其留学手续,手续费用18000元。如成功办理,黄先生付给该公司费用18000元,如办不成,则退回消费者黄先生其中的15000元。但直到约定办妥期限前,该公司仍未能按约办妥手续,至今也未退回黄先生15000元。虽然黄先生向杭州工商部门投诉,但至今调解未成。15日,黄先生向海口市工商局投诉。
对此,市工商局表示,该案案情简单,合同约定清楚,对履行合同双方并无歧义,消费者不存在取证难问题,因此,市工商部门表示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侵犯黄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杭州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此案,并建议黄先生向央视“3·15”晚会投诉。
消费受伤害不能仅免单
此外,工商部门还对消费者消费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作了普法解释。消费者吴先生就餐时,火锅爆炸将其炸伤,后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作免单处理。对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新《消法》实施后,出现诸如消费者在用餐消费过程中人身受伤害时,不能仅要求涉案商家作免餐费处理。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了解,15日,海口工商部门共接受群众现场咨询722人次,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14宗,现场办结3宗,剩余投诉已转至相关管辖工商所处理。投诉主要集中在电动车、汽车、预付消费卡、服装等领域,咨询问题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品质量问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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