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未婚妈妈”的不应仅是道德鞭挞
来源: 红网 作者:张松超 时间:2014-03-17 14:37
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今日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年仅19岁,她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亲手扔进河中溺死。在围绕此案展开的采访当中,打工妹当中“未婚妈妈”群体随之浮出水面。(3月16日新华网)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人工流产人次多达1300多万,其中未生育妇女约占一半,面对意外怀孕,还有一部分人鼓起勇气,选择把孩子生下来,于是她们就成了所谓的“未婚妈妈”。所以,如此庞大的数字已经说明,未婚生育已经成为现今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而其背后不仅是经济、道德、制度等条件限制的问题,更是法律赋予权力的合法保障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变得越来越开放,“未婚妈妈”这一群体也逐渐增多,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一群体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往往只是道德的鞭挞,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未婚怀孕总不是那么“光彩”的事情。除此之外,对“未婚妈妈”来讲,怀孕后被抛弃,首先忍受的是情感的创伤,选择剩下孩子,抚养问题还要面对经济上的窘境,外在政策的束缚使得包括孩子在内的“未婚妈妈”,并没有享受到与已婚条件下相等的待遇。也正是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才会酿成部分“未婚妈妈”最终选择结束自己亲生骨肉生命的悲剧。
其实整个社会都必须要正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于“未婚妈妈”的子女这一点,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对“未婚妈妈”本身来说,尽管未婚生育不值得提倡,但是做出何种选择应当是他们的自由,所以,整个社会给与他们的更应当是尊重,而不应当是过多的道德鞭挞。
不可否认,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最终酿成悲剧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透视这一问题的背后,我们在关注“未婚妈妈”及其子女合法权利保护的同时,更需要社会救济的完善和法律知识的普及。
在“未婚妈妈”这一群体当中,更多地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相关生育常识的打工妹,这就需要工会、医院等相关组织和部门加大对婚前生育知识的普及,而且也必须要对整个社会对未婚生育的歧视观念进行纠偏。与此同步的,还应当补上社会救济的短板,给与他们的不仅是情感的疏导,还应该是为其生活的兜底,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整个社会都有责任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就户口、抚养、教育等制度设计而言,更需要体现对人的关怀,不仅要消除歧视性条款,而且还要针对这一群体完善相关法律,从而保障“未婚妈妈”及其子女享有与已婚生育同等待遇的权利,也使《婚姻法》的相关条款落地。
未婚生育不值得提倡,这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规避这一行为,但是如果孩子已经出生,我们需要做的更应该是制度的关怀、权利的尊重、社会的救济,而不仅仅是道德的鞭挞。
文/张松超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人工流产人次多达1300多万,其中未生育妇女约占一半,面对意外怀孕,还有一部分人鼓起勇气,选择把孩子生下来,于是她们就成了所谓的“未婚妈妈”。所以,如此庞大的数字已经说明,未婚生育已经成为现今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而其背后不仅是经济、道德、制度等条件限制的问题,更是法律赋予权力的合法保障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变得越来越开放,“未婚妈妈”这一群体也逐渐增多,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一群体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往往只是道德的鞭挞,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未婚怀孕总不是那么“光彩”的事情。除此之外,对“未婚妈妈”来讲,怀孕后被抛弃,首先忍受的是情感的创伤,选择剩下孩子,抚养问题还要面对经济上的窘境,外在政策的束缚使得包括孩子在内的“未婚妈妈”,并没有享受到与已婚条件下相等的待遇。也正是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才会酿成部分“未婚妈妈”最终选择结束自己亲生骨肉生命的悲剧。
其实整个社会都必须要正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于“未婚妈妈”的子女这一点,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对“未婚妈妈”本身来说,尽管未婚生育不值得提倡,但是做出何种选择应当是他们的自由,所以,整个社会给与他们的更应当是尊重,而不应当是过多的道德鞭挞。
不可否认,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最终酿成悲剧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透视这一问题的背后,我们在关注“未婚妈妈”及其子女合法权利保护的同时,更需要社会救济的完善和法律知识的普及。
在“未婚妈妈”这一群体当中,更多地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相关生育常识的打工妹,这就需要工会、医院等相关组织和部门加大对婚前生育知识的普及,而且也必须要对整个社会对未婚生育的歧视观念进行纠偏。与此同步的,还应当补上社会救济的短板,给与他们的不仅是情感的疏导,还应该是为其生活的兜底,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整个社会都有责任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就户口、抚养、教育等制度设计而言,更需要体现对人的关怀,不仅要消除歧视性条款,而且还要针对这一群体完善相关法律,从而保障“未婚妈妈”及其子女享有与已婚生育同等待遇的权利,也使《婚姻法》的相关条款落地。
未婚生育不值得提倡,这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规避这一行为,但是如果孩子已经出生,我们需要做的更应该是制度的关怀、权利的尊重、社会的救济,而不仅仅是道德的鞭挞。
文/张松超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