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哉,查处商业贿赂不见贿赂人影子?
来源: 红网 作者:姚明胜 时间:2014-03-17 16:14
14日,南京市“3·15”新闻发布会公布2013年6起非公平交易典型案例。其中,南京新颐和康复医院在三年内共开展了3万多人次的用工体检业务,每人次费用为90元,其中50%体检费为好处费,付给介绍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或用工企业的相关人员。(3月14日《新华日报》)
毫无疑问,南京新颐和康复医院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公平交易的范畴,已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南京新颐和康复医院已涉嫌商业行贿,人力资源公司或用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已涉嫌商业收贿。可是,查处商业贿赂案,却不见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影子,显然有违法治原则和精神。
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将体检收入的50%,即135万元的巨款作为好处费,已属数额巨大,对新颐和康复医院直接负责人员和人力资源公司或用工企业的相关人员,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依法从重处罚。再说,如果将以“好处费”争取来的体检收入算作非法所得的话,那么,没收非法所得,也不仅是40多万元,而是135万元。
不可否认,体检中的商业贿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更不可否认,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体检收费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管。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成为放任或默许体检贿赂存在的理由,更不能成了以罚代法,不追究行贿人和受贿人刑事责任的借口。
近年来,中央曾多次采取统一行动,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遗憾的是,以高回扣争取体检市场的案件却呈现多发状态,甚至在一些地区已成为“潜规则”。可以说,医院以高回扣争取体检市场,或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可见,查处商业贿赂,尤其在查处体检市场贿赂中,存在查处不严,网开一面的,甚至以罚代查,以罚代法的,并非南京一家。
所以说,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见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影子,这才是最可怕的,也是最值得人们深思的。
文/姚明胜
毫无疑问,南京新颐和康复医院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公平交易的范畴,已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南京新颐和康复医院已涉嫌商业行贿,人力资源公司或用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已涉嫌商业收贿。可是,查处商业贿赂案,却不见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影子,显然有违法治原则和精神。
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将体检收入的50%,即135万元的巨款作为好处费,已属数额巨大,对新颐和康复医院直接负责人员和人力资源公司或用工企业的相关人员,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依法从重处罚。再说,如果将以“好处费”争取来的体检收入算作非法所得的话,那么,没收非法所得,也不仅是40多万元,而是135万元。
不可否认,体检中的商业贿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更不可否认,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体检收费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管。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成为放任或默许体检贿赂存在的理由,更不能成了以罚代法,不追究行贿人和受贿人刑事责任的借口。
近年来,中央曾多次采取统一行动,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遗憾的是,以高回扣争取体检市场的案件却呈现多发状态,甚至在一些地区已成为“潜规则”。可以说,医院以高回扣争取体检市场,或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可见,查处商业贿赂,尤其在查处体检市场贿赂中,存在查处不严,网开一面的,甚至以罚代查,以罚代法的,并非南京一家。
所以说,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见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影子,这才是最可怕的,也是最值得人们深思的。
文/姚明胜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