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差“最后一公里”如何“修补”?
来源: 红网 作者:徐大发 时间:2014-03-17 17:35
“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就将包裹搁在快递代收点,送货上门变成收件自取,同时自取需付寄存费1元……”最近,贵阳一些小区居民向本报反映,一些快递员送货总是“差口气”,给他们带来不便。(3月10日《贵阳晚报》)
该快递代收点的行为存在两错:一是快递员没有把包裹亲自送到收件人手中,一是另外收取1元钱“寄存费”。当然这些都是快递员或快递公司故意“错”的,是一种典型的违规违约行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不难看出,快递员把包裹放在寄存点还是为了自己省时省力,为了追求更高的投递效率和更大的利润。可这一来,却使快递服务对象收件人费时费力。这样的“懒政”既使快递服务大打折扣,又涉及侵权。
快递是点对点的服务,快递员必须将包裹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如果没有收件人的授权另指定收件人,快递就不得由寄存点代收。更何况,一旦有差错或缺失又由谁来担责?而且网上物流记录显示“本人已经查收签字”,是快递公司伪造的信息,这更是一种不诚信的违规行为。
再说1元寄存费。如果寄存点是第三者身份,只有在工商部门登记许可方可经营,否则均为“黑户”,其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是快递公司自己设的寄存点,就更不该另收1元钱寄存费了。因为消费者或者出售者在办理快递业务时已经出了费用,寄存点是快递自己设的机构,只要收件人没收到包裹,那么寄存点的性质就属于快递公司的“中转站”,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应再收寄存费。
一些快递员送货总是“差口气”,其实就是快递服务差“最后一公里”,收件人对这样的快递“懒政”应当说不,更不能受到“如果非要送上门,那就得多等几天”的威胁式“绑架”。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还可以向物价、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以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
文/徐大发
该快递代收点的行为存在两错:一是快递员没有把包裹亲自送到收件人手中,一是另外收取1元钱“寄存费”。当然这些都是快递员或快递公司故意“错”的,是一种典型的违规违约行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不难看出,快递员把包裹放在寄存点还是为了自己省时省力,为了追求更高的投递效率和更大的利润。可这一来,却使快递服务对象收件人费时费力。这样的“懒政”既使快递服务大打折扣,又涉及侵权。
快递是点对点的服务,快递员必须将包裹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如果没有收件人的授权另指定收件人,快递就不得由寄存点代收。更何况,一旦有差错或缺失又由谁来担责?而且网上物流记录显示“本人已经查收签字”,是快递公司伪造的信息,这更是一种不诚信的违规行为。
再说1元寄存费。如果寄存点是第三者身份,只有在工商部门登记许可方可经营,否则均为“黑户”,其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是快递公司自己设的寄存点,就更不该另收1元钱寄存费了。因为消费者或者出售者在办理快递业务时已经出了费用,寄存点是快递自己设的机构,只要收件人没收到包裹,那么寄存点的性质就属于快递公司的“中转站”,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应再收寄存费。
一些快递员送货总是“差口气”,其实就是快递服务差“最后一公里”,收件人对这样的快递“懒政”应当说不,更不能受到“如果非要送上门,那就得多等几天”的威胁式“绑架”。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还可以向物价、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以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
文/徐大发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