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1日3时50分许,海口市金濂路第一职业中学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濂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第一职业中学门前路段处时,车辆与南侧路肩发生刮擦,导致车辆向右侧翻后,向前滑行碰撞到南侧路外的椰子树和灯杆,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伤亡交通事故。
交警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陈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据了解,当事人陈某某在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关链接:
新娘为婚礼凌晨出门化妆 返家时遇车祸遇难(图)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