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的一天,中年男子陆凯开着一辆小客车,在江宁一条小路上撞上了一辆电动车,骑车人朱大爷当场倒地不起。陆凯受了轻伤,由于事发路段没什么人,自己的车子也撞坏了,陆凯立马下车找人帮忙,并且拨打了120。由于这辆肇事车登记在妻子的名下,陆凯又赶紧打电话让妻子过来。妻子在场后,认为自己是车主,一人在现场应对处理即可,让陆凯赶紧去医院治疗。
朱大爷送去医院后,还是因为伤势过重而亡,陆凯也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拘。朱大爷是家里的顶梁柱,这起意外给他的家人带来沉重的打击。经过多次商议,陆凯的妻子与他们达成了协议,前者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85万元,拿到钱后,朱大爷的家人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肇事的车辆此前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陆凯的妻子随后找到了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可理赔员指出:事故认定书上面写明陆凯在发生事发后“离开现场”,属于“肇事逃逸”,只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这也就意味着巨额赔偿款的大头都得由陆凯夫妻自己出。
说陆凯“逃逸”而拒赔,夫妻俩都气不过,起诉到了法院讨公道。庭审中,陆凯妻子拿出通话记录单,证明丈夫在出事后拨打了120,并没有逃避责任,而且事故认定书只是说“离开现场”,根本不算“逃逸”。保险公司辩称,陆凯属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认定书只是记载陆凯在事发后有离开现场的情形,并未明确认定有逃逸行为,而且有证据证明他在事发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表示他有积极抢救伤员的意愿;保险公司认为陆凯存在逃逸行为,仅仅是主观判断,拿不出证据证明,所以其不理赔的理由法院不能认可。综上,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向陆凯妻子支付理赔款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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