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0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陈松松 王颖)做案地点在防范意识不强的发廊,做案时间均在凌晨,做案目标认准反抗能力较弱的女性服务员。海南文昌三男子邢某、梁某、潘某三人结伙,多次蒙面持刀、枪入室行抢。2014年3月14日,琼山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邢某、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新路,蒙面持刀进入某发廊内,抢走被害人韩某人民币7000余元。
2013年8月8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驾驶一辆125型无牌摩托车到文昌市某医院附近。由潘某在某发廊对面望风,邢某、梁某二人蒙面持刀在发廊内抢走被害人符某装有人民币1000余元、3部手机等物品的挎包。
2013年8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海口市府城镇琼州大道某发廊门口。由邢某在车上接应,梁某、潘某蒙面持刀进入发廊抢走被害人吴某和黄某的人民币共1000余元及吴某的1部黑色手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8元。
2013年8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梁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海口市府城镇一天桥旁的某美容美发中心。由邢某在车上接应,梁某蒙面持刀进店铺,抢走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40余元,抢走劳某、王某、张某三人的包,劳某被抢包内有1部手机,王某被抢包内有现金若干,张某被抢包内有银行卡等物品。
2013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桂林下路某发廊。由邢某在车上接应,梁某蒙面持一把火药枪,潘某蒙面持刀,在发廊门口抢走被害人符某装有人民币100元的挎包,接着进入发廊内,抢走洪某装有人民币300余元、手机1部的包及刘某装有人民币100余元的包。当日,公安民警在邢某家中将该把火药枪缴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洪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自制霰弹火药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刀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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