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为推动我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标准化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下简称《评估标准(试行)》),为规范我省村卫生室标准化提供硬性标准。
据了解,在《评估标准(试行)》中,分为一票否决及标准化评估。其中一票否决标准为,一、无乡村医生,直接定为考评不达标。若采取卫生院派员定期巡回诊疗方式,解决缺少村医问题,且经与周围群众核对情况属实,可进行考评;二、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直接定为考评不达标。此外,标准化评估包括:房屋建设要求、人员要求、器械配置要求及服务管理4大项,这4大项又细分为13小项。
根据《评估标准(试行)》,标准化村卫生室实行百分制考评,其中海口、三亚、陵水、万宁、琼海、文昌、澄迈等市县村卫生室评估总分达到80分,其余市县村卫生室评估总分达到70分的,则被认定为标准化村卫生室。据悉,各市、县(区)村卫生室将于4月至5月组织自评,省厅于7月组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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