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海南省社会保险费事业局协商,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缴纳社会保险费默认为按季度核定缴纳,由省、市社保局按季度核定后,传送海口市地税局征收,如临近退休或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等情况需要按月核定缴纳的,应由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向所在省、市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 在省、市社保局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可以同时申请核定缴纳办理手续当月所在自然季度内其他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三、 连续超过三个月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省、市社保局视为其自动停保。
四、 缴费时间:每个月6日(节假日顺延)至月末3天前(最后3天为数据传送时间),每月的1—5日为社会保险事业局数据整理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局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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