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丈夫患有不孕不育症,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分居达2年多。2013年12月,女子吴某向定安县法院起诉离婚。日前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一日夫妻百日恩”,但这对夫妻为争夺财产不惜闹翻脸。
吴某向记者介绍,2008年她在海口一家公司打工,和来自定安的同事洪某好上了。热恋几个月后,两人到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吴某长久未怀孕,急坏了全家人。2010年他们到省人民医院检查,查出洪某有不孕不育症。得知病情后,洪某的情绪十分低落。尽管吴某多次劝慰,但丈夫不配合治疗。“丈夫还染上赌博恶习,对我不管不问。”吴某说,可能是丈夫不能生育,心里负担过重,性情大变,经常跟她吵架。“我已对丈夫绝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吴某说,从2011年7月份开始,她回娘家居住,与丈夫分居。为了生存,她不得不外出打工。2013年12月5日,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吴某向定安县法院起诉要和丈夫离婚。
洪某说,他和吴某是自由恋爱而结婚。“结婚时,我父母给妻子买了一条金项链、1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也给我买了1枚金戒指,价值约5000元,都由妻子保管。如果她要离婚,应当按照现在的价值补偿给我。”洪某说,他确实患有不孕不育症,但没有不配合治疗,自己也没有出去赌博。“婚后初期妻子到定安汽车站打工,我父母给她1000元,应视为她向我父母借的钱,应当归还。”洪某说。为了分财产,这对夫妻闹翻脸。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和洪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双方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特别是洪某及其家人对吴某的态度有不当之处,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在确诊洪某患有不孕不育症后,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直至分居生活达2年多,符合《婚姻法》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法定离婚要件。结婚时洪某父母给双方所购置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电视机,由于购买时洪某的父母未表明该物品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应视为洪某的父母对吴某和洪某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准予吴某与洪某离婚,吴某应按所购价值5000元折价补偿一半给洪某。电视机归洪某所有,洪某相应补偿一半价值给吴某。两项相抵,吴某应当支付洪某1500元。洪某主张吴某曾向其父母借款1000元,因洪某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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