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同样不能有偿补课。海口市教育局21日在全市教育工作会议上传达了新出台的《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试行)》,海口全市各级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市教育研究培训院和区教研室在职在岗人员均适用于该规定。
民办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同样罚
海口市教育局强调,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指禁止在职教师个人利用学生放学后、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各种法定节假日等课外时间进行的下列五种行为:1、普通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延长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学校进行有偿补课的;2、在职教师租用场地进行有偿补课的;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为培训机构和个人补习班进行培训策划、宣传与生源介绍、经营管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参与有偿办班补课提供各种帮助与支持;4、以家长委员会或家长自愿组织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5、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在职教师凡违反规定进行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学校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违规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学校对当事人进行诫免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违规情节较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当年定为不合格等次,其当年各种奖励性工资、年度薪级工资晋升、岗位聘用等相应按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规定执行。经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以上两款规定处理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学校作调离现岗、停岗处理或者视情况调离现单位,工资津贴发放标准作相应调整。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参与特级教师或其他荣誉的评选。
禁止教师有偿补课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除按以上三款规定处理外,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报请有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正式落编的代课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对从事有偿家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赔偿学生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学校是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监管不力、放任、袒护甚至包庇有偿补课行为,引发群众强烈反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学校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学校负责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学校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出租给他人或校外机构,供其举办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按以上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办学范围、改变办学层次、类别,违规开办补习班或为违规补课提供场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职能单位没收或清退违规收费、按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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