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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老,让法律铸就道德的底线
孝老,让法律铸就道德的底线
来源: 红网 作者:雷钟哲 时间:2014-03-24 16:36
  从即日起至4月2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办法规定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3月22日《西安晚报》)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早在18年前(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就已经审议通过;后来又经部分修订,从6章50条增加到9章85条,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但法律条文,依然不能包罗复杂的现实。比如在分开赡养或者老人离婚再婚之后拒绝赡养方面,还有不尽细致的地方。这就让“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可能。因此,各地制定实施细则,从地方法规的角度做出更为细致、更具操作的规定,的确是非常有益的善政。
  
  父母一辈子含辛茹苦,他们把毕生的时间和精力,除了睡眠——睡眠也是为了获得再度付出的精力,几乎全部献给了赖以谋生的工作和对儿女的照料。但当他们步入老年,越来越踉踉跄跄、越来越颤颤巍巍,老态龙钟得互相搀扶互相照料的时候,却因为子女赡养矛盾,常常被人为分开。我们在农村经常见到老大照顾父亲,老二照顾母亲,两位老人吃饭起居各自东西的情形,看着都让人心酸。而这,却被认为是“公平”的办法。不错,老人肚子可能饱了,衣服可能暖了,但精神的依赖和情感的依靠,却失去了可靠的依托,如白云之于蓝天,如浮萍之于流水,飘忽不定、随波逐流。这,当然谈不上老年生活的质量。
  
  现在好了,至少在陕西的实施办法里,有了“不得强行分开赡养”的规定。其他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乃至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社会救助,居住在城镇的当地政府定期发放救济款,居住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就有了更加明晰的划定。
  
  传统文化有“四维八德”之说,礼、义、廉、耻谓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仲语)。“孝”又是八德的重要内涵,而且排在百善之首,所谓“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足见国人何等看重。中国历史上代代相传的24孝,至今在许多地方清晰可见。虽然其中的许多传说,比如埋儿奉母、恣蚊饱血,已经和现代观念不相见容,前者涉嫌违法,后者显得愚迂,但总的精神内涵,仍然有借鉴的价值。所以,它一直就是调节人际关系维持社会和谐的道德,受到舆论的呵护。
  
  但是现时,传统道德有所削弱,舆论力量有所式微,孝顺也在浮躁环境下变得脆弱起来。以往对于忤逆行为的天打雷轰,现在说的少了,有的也不信了。所以,就需要法制兜底,为道德构筑一条可靠的底线。一个人在孝老爱亲上,就算到不了君子贤人或者感动中国的境界,但也不能僭越法律的红线。越过了,法律就会找上门来。
  
  文/雷钟哲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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