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5日消息(海口晚报见习记者李元)市民张女士3月21日来电反映,她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中介提出在合同约定之外,张女士需再支付3万元的过户条件,张女士觉得不妥,想请相关资深人士提供帮助。
2月24日,张女士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以总价52万元包干购买一套二手房,该费用包括50万元的房款和2万元的中介代理费。张女士为彰显诚意,先交付了1万元订金,其余费用在过户完成前分批次付清。中介则多次证明该房屋产权已满5年,并承诺按期会将产权变更至张女士名下,而张女士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谁知半个月后,中介突然致电张女士称该房产权不满5年,并要求张女士再支付约3万元过户费用。张女士称中介违约,要求其按约定双倍赔偿订金,中介不肯,张女士感觉被骗,找中介多次协商未果。
“要么按照协议规定的52万元卖给我房,要么按照规定陪我违约金,不然就法庭上见。”张女士说。中介同样无奈,指出业主王某在委托其售房前证明产权已满5年,但房产证上的产权登记时间还不到5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满5年的商品房出售需要另行支付契税。“我们是事后才看到业主房产证的。”中介吴经理说,巧的是业主购房的原始发票丢了,发票上显示的时间是2009年3月,按发票时间推算,该房屋产权的确已满5年。
产权究竟以房产证登记的时间计算还是以购房发票上的日期计算?律师韦桂庆指出,该案例为合同纠纷案,经验证,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中介与业主的纠纷不能由张女士承担,张女士的要求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原始购房发票上的时间可作为产权起始日期的证明,若不能提供发票,则只能以房产证登记的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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