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吴女士乘公交车下车时,刚刚迈下一条腿,司机就发动了车子。她被拖行10余米,足部多处骨折。伤情好转后,吴女士将肇事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7万元。昨天上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吴女士走进法庭时脚仍有些跛,这就是近一年前那场事故留下的印记。昨天,吴女士在法庭上也讲述了事发经过。2013年5月28日,吴女士乘坐478路公交车回家,在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乡税务局车站准备下车,“我扶着车门把手,右脚刚落地,左脚还在车上,司机就启动了。”吴女士说,自己被车子带倒,由于左腿别在车门上无法拔出,失去重心的她就这样被拖行,“我拼命喊救命,但司机好像没听见。”最终,车站上和车厢内的人一起呼救,司机才发现情况并停车,但此时吴女士的右脚已被卷到车轮下。“再晚点估计连命都没了。”时隔近一年,吴女士回忆起当天的情景,仍心有余悸。之后,吴女士被诊断为右足拇指近、远节开放粉碎骨折、右足背部开放伤口、右足第二趾末节坏死等12处伤病。而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昨天,公交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出庭应诉。两位代理人对于事发过程没有争议,但对如何赔偿吴女士产生争议。公交公司一方认为,自己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对吴女士的赔偿,且公交公司方面已垫付吴女士的部分治疗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吴老太是在机动车上发生的事故,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和商业三者险条款吴老太均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车下的第三者,属于乘客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此案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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