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起上诉,案件已移交广州中院审理
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卡里的钱却在异地被人盗走。作为银行卡和ATM机的安全管理者,银行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呢?近日,从化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卡主:卡在身钱被异地盗刷
2013年11月13日凌晨2时34分—3时10分,市民李先生在从化家中连续收到10条短信,提示其随身携带的工资卡在河南取款、转账及产生手续费共2万多元。
情急之下,李先生立即通过电话冻结了储蓄卡,并于当日早上6时30分报警,取得报警回执,随后到该银行网点进行投诉,并打印了涉案储蓄卡ATM机取款、转账和手续费的交易明细。
当日上午9:42,李先生到从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银行:卡主过失导致资金被盗
李先生认为发卡行应付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李先生指出,该储蓄卡为其工作单位统一办理、发放的工资卡,一直妥善保管没有遗失,平时亦没有用该卡进行消费,却在河南被盗刷,发卡行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银行则表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资金被第三人盗取。即使本案存在资金被盗取的情形,李先生的损失与其没有严格保管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相关,产生的损失应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一审:银行监管失职应负全责
从化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发卡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发卡行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保障卡内存款安全。而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
本案中,首先,涉案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河南省,而李先生一直在从化市内,从公安机关报警材料反映涉案储蓄卡一直在李先生处;其次,涉案交易发生后,李先生即时电话冻结储蓄卡,并于当日两次报警以及到发卡行处反映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最后,并无证据反映李先生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情况。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报案材料等,法院认定本案存在伪卡交易。
而涉案发卡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使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因此,从化法院对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发卡行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州中院审理。
卡被盗刷 应立即设法保留证据
■法官话你知
如果遭遇类似银行卡盗刷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第一,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应马上报警,并通知发卡行冻结银行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第二,立即到银行、ATM机取款或查询余额并保留凭条,或到商店刷卡消费,保留当时银行卡并未离开自己的证据。
(原标题: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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