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7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黎光 实习生李艺)26日上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草案)的说明。该修正草案提出,将原条例中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孩的情形之一由“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锋在会上表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修改海南计生《条例》,尽快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成为海南人口计生工作的当务之急。
修正草案除了调整城镇居民生育两孩的情形,也调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将奖励费从每月最低30元提高到每月最低100元。同时,国务院有关条例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再规定行政处罚,而是规定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据此,修正草案删除了处罚规定。同时,修正草案还将原条例中的“暂住证”修改为“居(暂)住证”。
经测算,海南省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人口夫妇有9627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每年在现有基础上多出生3000人左右,“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仍可完成。
省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对该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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