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7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黎光 实习生李艺)《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26日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
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草案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下列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
针对我省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市县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缺乏的问题,草案建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合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扶持。
草案建议,刑事诉讼中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此外,草案也提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关于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放宽至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认定为经济困难的情形由“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修改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并增加一项规定,将“流浪、乞讨人员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作为经济困难的一种情形。
构建网上服务平台
草案建议,应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和手续,拓宽申请渠道。其中,公民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没有签署意见为由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网上申请、法律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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