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儋州国营八一总场一家水泥厂工作的职工梁先生向南国都市报反映,水泥厂停产了,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安置职工方面他们却不理解,为何工作了二十多年,水泥厂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只同意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按12年的工作年限计算。那么工厂停产后,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呢?
梁先生是八一总场的一名老职工,在海南泓海水泥有限公司(原金岭水泥厂)工作。由于水泥产能过剩,市场竞争激烈,而原金岭水泥厂生产设备陈旧,能耗高,产能低,原材料紧张,价格高,企业无法参与市场竞争,今年3月10日,海南泓海水泥有限公司发出公告正式停产。
在这份《停产公告》里提到,自公告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一周内到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公司将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梁先生等3名水泥厂的原职工称,他们在八一总场的工龄都超过20年,而且百余位职工里绝大多数人的工龄都跟他们差不多,梁先生工龄更是高达36年。而海南泓海水泥有限公司在和工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只同意发给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合同前该人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梁先生等人因此不解,为何工龄那么长,也只能按照12个月的工资来计算?
海南泓海水泥有限公司一名负责处理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原工作人员符先生表示,水泥厂的职工工龄80%以上都超过12年,而公司做出这样的经济补偿也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目前多数职工已经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上签字了。对于那些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老板只能再想办法安置。
律师说法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王盛龙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如果工人工资没达到该水平,那么就应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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