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试点公务员分类改革后的几年内,深圳4万多名公务员中聘任制超过了3200名,但无一人被解聘”,而依据深圳的公务员分类改革规定,“新进入深圳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的公务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华商报》4月6日)
3200名聘任制公务员,几年内竟“无一人被解聘”。这样的聘任制实施状况,乍看起来,无疑显得有些不合乎逻辑。众所周知,作为公务员分类改革重要配套制度,公务员聘任制的一个基本制度功能和设计初衷正在于:通过合同化的聘任管理方式来健全完全公务员退出机制,解决现行公务员委任制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公务员“出口”不畅、“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有效打破公务员“铁饭碗”。比如,聘任制公务员一旦经考核认定,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用人机关便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但进一步分析推敲,“无一人被解聘”局面的出现,其实又并不多么让人费解意外。道理很明显,无论委任制还是聘任制公务员,要想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考核机制,实际上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也就是说,简单形式上的合同化聘任制,并非“打破公务员铁饭碗”的全部充分条件,除此之外,配套的考核机制,同样必不可少。如依据深圳市相关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而现在的问题正是,不管对于委任制还是聘任制公务员来说,缺乏一套真正科学完善、客观公正的配套考核机制,长期以来一直都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大关键“短板”。这体现在,一方面,在实质性的考核标准上,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并没有一个充分细化、可操作可执行的考核评价依据。比如,考核所依据仅是“德、能、勤、绩、廉”等几项内涵界限均十分抽象含糊笼统的标准,根本难以具体量化操作执行。另一方面,在考核程序上,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又是一个以“内部封闭化”为主要特征的“自我考核、内部考核”,并没有作为公务员服务对象的社会公众的充分有效参与。如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考核的主要程序仅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在这种背景下,公务员考核成为一种流于形式的“过场”、缺乏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势必难以避免。这正像此前媒体曾调查报道的,“参与评定的人,也都是被评人,所以大伙都以‘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友好姿态相互评定,除非实在是太‘过分’了”,“一般不会评定别人为‘基本称职’”,“这些年年终考核还没见过不称职的,别说是不称职,连基本称职的状况也没发生过”……
而这样一来,不仅《公务员法》规定的“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无从谈起,针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条款,虽相对更为严格,但同样也难以真正落实,最终出现“无一人被解聘”情况,当然不足为奇。
因此,要想确保公务员聘任制及其背后相应的公务员分类改革效果,真正畅通“出口”、有效打破公务员“铁饭碗”,考核机制这一关键“短板”,亟待弥补完善,否则,相关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成效,不仅势必会大打折扣,甚至难免有“换汤不换药”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