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在上海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标志着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又取得新突破。
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体现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和法制环境规范等多个方面。而商事仲裁制度是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介绍,《仲裁规则》共有10章85条。它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如完善了“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细化了“案件合并”、“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员调解程序,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等;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降低了相应的仲裁收费。
《仲裁规则》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比如,“紧急仲裁庭制度的设立,使自贸区仲裁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有利于在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国家开拓仲裁市场,对当事人更具吸引力;确立更为开放的仲裁员选定方式,则既体现了仲裁员名册制对当事人选择的参考和辅助作用,同时又不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造成过多的限制,满足当事人更为广泛多元的选定仲裁员的需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闻万里说。
作为首批进驻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去年10月22日设立了上海自贸区仲裁院,并开始酝酿《仲裁规则》的制定工作。该项工作自今年1月启动,历时三月、九易其稿而成。
闻万里表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制定《仲裁规则》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境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赋予仲裁庭更多程序管理权和决定权的同时,让当事人拥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自主权,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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