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醉汉捅死5岁女孩 一审被判死刑
琼中一男子醉酒后刀捅两名儿童,致一名5岁女孩死亡,一名12岁男孩受伤。4月4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修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修良系琼中人,2013年1月10日中午时分,王修良与其父亲、胞弟及一村民在家里喝酒吃饭,饭后王修良独自留下继续喝酒。约13时许,醉酒后的王修良持一把尖刀走到同村人王某昌家的厨房,见四人围坐在圆桌旁,遂持刀入室,抓住坐在靠门口位置的5岁女孩上衣,朝其左腹部猛刺一刀,女孩被刺后哭泣不止。接着,王修良又朝一名12岁男孩的后腰部捅刺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刺女孩在被送往医院时死亡。经鉴定,女孩系腹主动脉被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修良漠视生命,借酒行凶,公然持刀入室杀害年仅5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修良作案时,意识清楚,案发后能清楚回忆作案过程,仅属普通醉酒状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经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王修良未当场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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