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角度看,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落实宪法村民民主自治条款的基本精神。而要落实这种基本精神,那就必须在村民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实行分权制衡。
首先,只有通过真正的民主选举才能消除村霸现象。村民自治至少有两个要义。一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自治的实质是村民当家做主。所以,它不能是村干部、少数农村党员或是县乡干部通过村干部当家做主,否则它就不是村民自治了。二是村民自治只有通过民主才能实现,即不被少数人操控的真正的民主选举。
邓小平早在1978年明确指出:“我们的生产队为什么不搞民主?队长不合格就淘汰,社员应该有权利,现在有些干部权力大得很,包办选举,几个人说了算。所以现在农村有霸,出霸王。”这就是邓小平主导制定的八二宪法村民自治条款的最重要的宪法精神。只有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才可能消除村霸现象,实现村民当家做主。
实行村民民主自治是宪法的明文规定。当前农村出现的一系列严重问题,不是贯彻宪法村民自治条款所导致的,反而是它未得到应有的落实以至于出现了严重倒退。
其次,只有通过分权制衡才能保障和恢复真正的民主选举。八二宪法颁布后,村民民主自治曾有蓬勃发展,但后来却出现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乡镇干部、村霸、宗族势力等等操纵选举和贿选的问题,进而又导致了其他如涉及土地征用等一系列的严重问题,这又是为什么呢?
有人说,这表明中国人不适于搞民主,特别是农民不适于搞民主。但实际上,这是由民主发展不充分、某些环节还缺乏民主所导致的。“民主”实际是由一系列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所构成的。在这个制度链条中,民主的首要环节无疑是民主选举,第二个环节就是分权制衡。
人类政治经验表明,民主选举之后还须分权制衡,才能把权力进一步地关进笼子里。否则,当选者的权力就会高度集中,成为任期内的独裁者,进而导致大量专制、腐败现象的出现。在最近的乌克兰事件中,就有这种制度性的导火索。
在我国的村民自治中也存在着这种问题。当初设计村民民主自治制度时,对于民主选举后的分权制衡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按照现行规定,虽有村委会和村民会议两个机构,但又规定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不是村民会议可定期自行召集。这就使村委会想召集村民会议就召集,不想召集就不召集。村民会议也就难以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制约村委会,村委会特别是村主任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制约。
由于缺乏分权制衡,在农村,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利益较多的地方,每隔三年选举产生的无疑就是“土皇帝”。他们先用贿选等方法获得权力,再用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如此循环往复,一方面,少数村干部越来越富裕和专横,干群关系越来越紧张;另一方面,选举也越来越劣质化了,以至于成为了彻头彻尾的假民主。
因此,保障农村的民主选举、民主自治的一项根本之策,就是在农村实行村委会和村民会议“两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只有把当选村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之不能和不敢以权谋私,才能制止贿选、操纵选举的动机,也才能普遍地构建起清正廉洁的农村政治。这就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的一项重要改革。▲(作者是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