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起至2013年初,被告人毕某玉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朱某莉,非法制作发票出售给客户以及交给被告人吴某飞及其妻子被告人王某、蒋某兰、陈某传等人对外出售,非法谋取利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判处被告人毕某玉、朱某莉、吴某飞、王某、蒋某兰、陈某传有期徒刑四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吴某飞、蒋某兰、陈某传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1年起至2013年初,毕某玉购买空白普通机打假发票,伙同其妻子朱某莉在其租住的房间内,非法制造假的普通机打发票,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或亲自送达出售给客户以及交给被告人蒋某兰、吴某飞、王某、陈某传等人对外出售。
经查,毕某玉、朱某莉共计收到客户开具发票信息978条,开票票面金额为约1.25亿元。其中,为被告人吴某飞、王某开票票面金额为418.97万元,为被告人蒋某兰开票票面金额为857.31万元,为被告人陈某传开票票面金额为415.85万元。
2013年1月,被告人吴某飞、王某通过他人,以海口某炼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尧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海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某虚开52张真实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85.07万元,被告人吴某飞、王某收取了蒲某支付的78000元虚开普通发票费用。
2013年3月16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将在家的被告人毕某玉抓获,缴获伪造印章236枚。在海口市道客村将被告人陈某传抓获,从其处缴获伪造印章19枚。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人毕某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朱某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吴某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蒋某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某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飞、蒋某兰、陈某传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近日,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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