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民状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市支行(以下简称五指山市农行)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受审,上诉人文先生认为该银行主管因职务所作为,没有将自己钱放到银行购买理财,而是自己花销。对此,他要求该银行返还所有投资理财资金和银行利息共计350余万元,法院当庭未做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理财认购委托书系伪造,290多万元不见了
因工作需要,海口市民文先生常年在五指山市工作。妻子在三亚自家的地皮建起了小楼做家庭旅馆生意,慢慢的有了一些积蓄,日子过得比较富足。有了余钱,两夫妻也想做些稳当的投资。
文先生称,自己因为在五指山市农行经常办理相关业务,银行主管周某萍接待热忱,向自己推介一些理财产品,建议其认购。他想,银行是国家的银行,管理严格,有保障,而认购的理财产品低风险、利润也较高,便听从了周某萍的建议,开始尝试认购该理财产品。
从2010年起,文先生陆续从自己在该银行开的和借用好朋友李某身份证开设的两个账户中转存投资理财产品,投入本金共185万元,并买了35.8万元的基金,交由周某萍打理。文先生说,周某萍共出具了八张理财单据给他,看着收益还不错。2011年11月13日,周某萍建议文先生将这两年购买的基金理财产品投资款和所得利润共计人民币2902737.70元赎回,用来认购名为“金钥匙本利丰”的理财产品,文先生同意继续购买。
文先生当时因为要调回海口工作,为了方便办理认购该产品相关手续,便借用好友杨某的身份证在该银行开设了新账户,同意将周某萍核算过的290多万元投入该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周某萍回收了交给文先生之前的八张理财单,出具了一份理财认购委托书。
2012年3月,该理财产品认购期限届满,文先生给周某萍打电话询问。周说,因为没有及时将款转出,系统自动滚入下一轮认购。到2012年6月,文先生来到银行欲办理相关手续,却被告知周某萍出具的理财认购委托书是伪造的,理财卡中根本就没有钱。
文先生郁闷地告诉记者,之后,他去找周某萍,对方却告知根本没有将他的钱存进银行,而是拿去花光了。文先生认为,周某萍以银行运营主管的身份,为客户办理资金往来和理财业务的行为完全是职务行为,银行监管不力,造成他的理财资金并未能汇入开设的理财账户,银行毫无疑问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择日宣判
该案件在一审判决中,五指山法院一审认为,在签订了理财委托书后,文先生并没有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290多万元汇入其所开设的理财账户中,银行无法划扣这笔款项,在五指山市农行的业务系统中无任何存档记录,因此认定该委托书没有生效。而且,文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八张理财单据中的资金数额。最终,一审判决驳回文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文先生不能理解,为什么周某萍是否是职务犯罪都未认定就判其败诉。2013年12月28日,文先生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天上午,该案件在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是文先生委托第三方与银行签订的有关认购名为“金钥匙本利丰”的理财产品是否有效?二是文先生要求银行返还所有投资理财资金和银行利息共计350余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文先生的辩护律师说,当事人是因为相信五指山市银行的业务主管周某萍,才委托其帮忙购买理财产品。不料,周某萍不仅挪用文先生的钱财,还伪造理财认购委托书。
该律师认为,周某萍为文先生代为办理账户资金往来业务和理财产品业务完全是职务行为。文先生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去向和客观事实是有据可查,银行内部监管不力,造成文先生投资理财资金未能汇入开设的理财账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文先生辩护律师的质疑,五指山市农行代理律师称,这起纠纷是文先生与周某萍之间的个人经济纠纷,和银行无关。该律师认为,经过调查,该银行业务系统都没有有关文先生存进的290多万元的记录,既然文先生没有购买该银行的理财产品,凭什么理由要求银行返还其投资理财资金和银行利息300多万元。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当庭未做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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