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抓获违法违规人员
民警加强泼水现场安全保卫
数万名群众和游客共聚泼水广场
4月15日,一年一度的傣历新年泼水活动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如期举行,数万名群众和游客参与泼水狂欢,活动现场气氛热烈。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不顾现场工作人员文明泼水的提醒,恶意泼水,甚至趁泼水时机猥亵妇女。对此景洪警方加大了泼水活动的管控力度,当场抓获恶意泼水的人员23名,其中1名涉嫌猥亵妇女的男子被行政拘留。
男子借泼水猥亵妇女
当天中午14时,来自昆明的年轻女孩小李在景洪市泼水广场参与泼水活动时,遭遇到了不文明泼水行为。据小李介绍:当时,她正在与朋友一起开心的参与泼水,突然一名男子对着她的脸部猛烈地泼水,让她的眼睛怎么也睁不开。小李立刻蹲在了地上,这名男子就开始拉扯小李的衣服,并用手摸了小李的腰部和胸部。在现场执勤的便衣民警见状后,立即疏散人群,当场将该男子抓获。
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后,及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得知:该男子名叫毕某,系普洱市宁洱县人,今年来到景洪打工。泼水活动当天中午,毕某与4个老乡一起喝了1瓶半的白酒,带着酒劲前往了泼水广场参加泼水活动。泼水时他遇到了正在泼水的女孩小李,于是就用盆猛朝小李泼了过去……直到被民警抓获。
目前,毕某因猥亵妇女,已被景洪市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不让恶习玷污神圣节日
泼水节是傣族人民辞旧迎新的传统节日,已有1376年历史。傣族人民视水为吉祥幸福之物,通过互相泼水,表达吉祥、幸福、健康。每年都有数十万的游客来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尽享“泼湿全身、幸福终身”的酣畅和惬意。
然而近几年,一些人不顾规定,粗野泼水取乐,甚至以泼水为名侮辱调戏妇女。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景洪市公安局也加大了对不文明泼水的防范、整治力度,在景洪城区的泼水广场、主要街道等主要泼水场所增派警力开展巡逻防控,安排便衣民警深入泼水场所调查取证,及时抓获不法分子,严厉打击破坏民族风俗的行为。
据悉,4月15日泼水狂欢活动当天,景洪市公安局共在泼水广场及城区主要街道,抓获涉嫌猥亵妇女的人员23名,其中22人被警方训诫教育,1人被行政拘留。
据警方介绍,涉案的男子多数是外地到景洪务工或游玩的人员。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2013年的泼水节很盛大很欢乐,不过也有一些人趁着狂欢占人便宜,甚至为非作歹。景洪市公安局通报,4月13日至15日,25名趁泼水之际猥亵妇女的人员,被警方抓获批评教育,另有23名盗窃嫌疑人落网。
缺处罚依据 泼水节活动需规范
西双版纳州委宣传部副部长段金华回应网友的询问时称,“参加泼水的人参差不齐,每年都会有这样的事发生,公安部门也曾将一些借泼水滋事和搞恶作剧的人带离现场,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处罚依据,只能训戒一顿就放人。怎样规范泼水节活动,望网友们多帮西双版纳支招。” 景洪市公安局称,泼水狂欢没有错,但趁机干违法违规的事情就应该受到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涨姿势:强制猥亵与非强制性猥亵的处罚大不相同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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