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不愿供认参与采砂这种合法经营,原因或许就在于,想回避“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嫌疑,以躲避“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
刘汉涉黑案的庭审中,出现了让人啼笑皆非的一幕。检察机关指控,刘汉为帮助“熟人”黄某某夺得什邡一处河段的采砂权,指使其弟刘维,刘维再指使小弟威吓他人退出竞标,结果黄某某一次举牌即以竞拍底价280万元获得采砂权。刘汉却辩解:“(我会)为了一个沙场几百万元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吗?你们把我刘汉看得这么可怜吗?”
因为案值小,所以不值得去犯罪,这样的自辩逻辑,更像是自黑,显然也难以成立。事实上,检方已举证证明刘汉很看重“小钱”,如他去赌博,还指使手下以每10万元抽头5000元的方式放贷,真真是“刮金佛面,削铁针头”的狠角色。
那刘汉为何要狡辩自己没参与这种“小钱”的经营呢?原来,刘汉被公诉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大法定特征之一就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也就是说,刘汉罪名成立的前提之一就是他要获取经济利益,这就跟赚“小钱”的经营活动脱不了干系。
可以想象,一个长期作恶一方的涉黑组织,必须有长期稳定的“黑金”来源。从近年的打黑案件来说,“以商养黑”是常见形式——一般是涉黑通过暴力手段垄断一个市场、一个行业,从而全面操纵价格,榨取超额利润。采砂业就是涉黑组织较擅长操纵的行业,它具有地区垄断性,且经营规模较大,看似“小钱”,实则聚“砂”成塔。目前检方的证明显示:即使在刘维潜逃期间,其老婆周琳仍然得到13次砂场分红款,加上先前的钱款,刘维共在砂场获利400多万元。
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因为涉黑组织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合法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就可证明其涉黑性质。刘汉不愿供认自己参与采砂这种合法经营的原因,或许也正是躲避这重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