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8日播发《东莞一工程师“过劳死” 一个月加班190个小时吃饭不超过15分钟》,引发舆论强烈关注。记者追踪采访发现,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爱岗敬业”。这一职场灰文化在多次“过劳死”事件中被推至舆论焦点。
超时加班在珠三角地区普遍,公司称自愿员工否认
对于工程师刘先军“过劳死”问题,东莞市德创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王文涛18日证实,刘先军的确存在超时加班,其中3月份加班接近190个小时。由于用工紧缺,3月份该公司的加班问题尤其突出。
实际上,超时加班问题在这家拥有110名员工的公司普遍存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长安分局介入调查后发现,刘先军所在工程部的其他11名工程师3月份平均加班时间也都超过100小时。
记者在该公司提供的一份“生产课”部门的加班统计表看到,仅3月31日这天,就有37名员工在加班,而该部门员工总人数为42人,他们最长加班时间为4个小时。
王文涛解释说,虽然加班问题突出,但大多数是员工自愿加班。公司曾要求工人不许超时加班,结果遭到员工强烈反对,认为这直接影响了其收入,且有员工自愿填写的加班申请表为证。
然而,不少员工对此并不认同。该公司一位陈姓员工说:“工作干不完肯定要加班,如果不填写加班申请表,不能算加班费的,加班就是白加。”
刘先军的大学同学王钊(化名)认为,填写加班申请表实际上是在应付劳动监察部门,公司可以把责任推到员工身上,从而撇清责任。
“即使是员工申请自愿加班,企业也不能免责。”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长安分局副局长麦永光说,国家《劳动法》中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这是底线。
然而,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王文涛说,很多公司都面临订单压力和用工紧缺的问题,超时加班不是一家公司的“特色”。麦永光也坦言,长安镇3000余家内外资企业中,“相当大一部分都存在超时加班”,员工每月加班超过四五十个小时的企业并不鲜见。
“加班”逐渐成为一种“企业文化”
记者梳理近年来发生的“过劳死”案例发现,超时加班成为摧残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主要“元凶”。曾经引起舆论极大关注的案例有:2006年中兴公司32岁工程师程明“过劳死”、2006年华为员工胡新宇连续加班30多天后“过劳死”、2011年普华永道25岁女白领潘洁“过劳死”。除了“白领”的过劳死个案,2010年的富士康十几名员工连续跳楼事件背后,也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
此外,“加班”逐渐成为一种“企业文化”而盛行的现象,值得关注。专家分析,“加班文化”的本质是企业“鼓励加班”和“变相强迫加班”。在一些企业,加班甚至被认为是衡量员工敬业精神乃至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还有一些人加班是迫于担心被孤立的群体压力,或者基于“准时下班被领导认为不敬业”畏惧心理。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加班,其背后的资强劳弱的问题不容忽视。”广东省社会工作学会副会长严书翔说,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通过单位内部严格的考核制度、工作进度管理等,实际上是在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社会更需“准时下班文化”
一些法律和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加班文化”盛行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损害了其身心健康,并对劳动者家庭和谐造成破坏,社会应对“加班文化”说不,劳动部门应对违法企业严惩。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违法超时加班执法发现难、企业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大、劳动者维权难等,都是造成“加班文化”盛行多年的原因。
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的罚款“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这意味着,涉嫌劳动违法的东莞市德创实业有限公司的最大处罚金额也不会超过55000元。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朱列玉认为,违法成本低造成对违法企业的法律震慑力不足,因此对违法企业尤其是加班严重超时的企业应处以更严厉的处罚。朱列玉建议,对超过法律规定的36小时的加班时间,可划出超时等级实行阶梯式处罚。超时加班时间越长,对企业的惩罚金额就应越多。
“此外,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作为,尤其要加快探索科技监察的手段。”朱列玉认为,劳动部门可以向劳动者发放“用工卡”,并建立数据接收和分析的终端。劳动者通过刷此卡上下班,将是否加班、加班时间多长的数据实时传输到劳动部门,从而提高劳动监察的覆盖面和效率。
部分专家认为,相对“加班文化”而言,社会更需要“准时下班文化”。企业应鼓励员工在规定时间高效完成工作,而不是加班。即使加班,也应将加班时间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记者田建川、刘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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