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陈斌(化名),2岁丧父3岁失母与爷爷相依为命8年。为申请特殊补助,陈斌向法院申请宣布其生母死亡。近日,浙江衢州市衢江法院根据陈斌的申请,依法宣告了其下落不明8年的母亲死亡。
2002年,浙江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某村陈树木的儿子陈土土与胡琴结婚,2003年生子陈斌。2005年9月,陈斌2岁时其父陈土土到山上采黄土做煤球时不幸被倒塌下来的黄土压死,而陈斌的母亲则患有精神疾病,还因为生病变成了哑巴,没有养家糊口的能力。
为了照顾年幼的孙子和患病的儿媳,陈树木搬过去与他们一起生活,谁知2006年2月,胡琴突然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
陈树木只得一个人抚养孙子陈斌,并且办理了低保,2010年陈斌上学读书开支增大,低保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加上爷爷陈树木年近七十体弱多病,祖孙俩的日子过得捉襟见肘。
2013年4月5日在当地镇村干部的指点下,陈树木到公安机关开具出了胡琴下落不明的证明,之后拿着该证明来到衢江法院,以孙子陈斌的名义申请宣告陈斌之母胡琴死亡。陈树木称,一旦母亲被宣告死亡,陈斌就是孤儿,可向政府申请特殊补助。
衢江法院于当日以特别程序立案受理了陈斌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于同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寻找下落不明人(胡琴)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限届满后的2014年4月18日,衢江法院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陈斌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树木到法院,经了解,一年来下落不明的胡琴仍然毫无音讯,申请人坚持要求宣告胡琴死亡。
衢江法院认为,胡琴自2006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后仍无音讯,其利害关系人陈斌要求宣告胡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判决宣告胡琴死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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