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少妇袁某,因感情一再受挫,恨嫁心切,结果被“媒婆”利用,居然成为了她人的骗婚“道具”。4月18日,都安法院判定,判处袁某有期徒刑9个月。
今年33岁的袁某是都安拉仁乡人,她曾结婚并有一个女儿。离婚后,她曾交往过一名男友,但随后分手。接连的感情受挫,袁某一度自寻短见。在历经感情波折后,她渴望拥有一个新的家庭。
袁某的心思被同乡46岁的妇女蓝某看在眼里,私下寻思着利用她去骗婚。根据都安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3月期间,蓝某、袁某与其他人相互配合,在3起骗婚案中,共诈骗4.47万元。
起诉书称,在第一起案件中,蓝某将袁某介绍给兰某,骗取了1.09万元;第二起案件中,两人骗取了贵港男子黄某1.9万元;第三起案件,两人骗取罗某1.35万元。指控称,袁某作为主犯,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袁某真的是骗婚主犯吗?所指控的骗婚情节是否真实存在?开庭前夕,她的辩护律师刘女士详细查阅了案卷,还原了她被蓝某拉上贼船的经过。
据袁某介绍,在第一起案件中,她确实是抱着结婚的念头去见了兰某,双方还留下了联系方式;后来,是兰某主动与她断了联系。在第二起案件中,袁女士称自己从没去过贵港,更没见过黄某,骗钱之说更是无从谈起。袁称,蓝某骗取了对方多少钱,她并不知情,她自己只拿到了相亲“红包”1900元。
今年3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上,公诉人称蓝某、袁某两人共同诈骗数额巨大,提出了量刑3年以上的意见。刘女士则辩称,袁某没有参与第二起诈骗,是被人利用了,应属于从犯,可从轻处罚。蓝某则认为公诉机关对诈骗数额的计算有误。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纳了蓝某的意见,确认她诈骗金额为2.2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采纳了刘女士的辩护意见,确认袁某诈骗所得1900元,而且没有参与第二起诈骗案,在该案中属于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南国早报记者骆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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