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上午8时20分许,81岁老翁符某标驾驶无牌电动车沿着海南海口琼山大道由北往南在东侧第一车道内逆行,行驶距白驹大道500米处,路遇同方向前面由张某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妻子),因符某标在超越前面摩托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右前侧撞擦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左后尾部的货筐外侧,然后电动车摔倒,符某标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2日22时死亡。
交警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得出结论,当事人符某标未靠右侧通行,在逆行过程中超越本车道内的摩托车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明未靠右侧通行,而且摩托车载物的长度超出车身,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符某标驾车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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