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落幕逾两年,对滥用警权的司法追诉则刚刚开始。2014年4月底,两起打黑期间警察涉嫌刑讯逼供、故意伤害的案件将相继开庭,4名民警将出庭受审。陷入“打黑丑闻”的民警,应该承担多大责任?两案或将给出答案。
审讯3天致重伤
用打耳光、铐铁环及“拖拉审讯椅”的手段进行审讯被起诉的4人分别是: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苟洪波、但波、郑小林,以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吴炯。前3人被控参与对民企老板吕剑的刑讯逼供,后者被控参与对民警王勇的刑讯逼供。
随着2012年2月王立军遁入美领馆,重庆打黑运动逐渐落幕。在打黑中受重伤的吕剑多次赴北京,控告长寿区公安局多名民警。
2011年7月28日,重庆大业混凝土集团董事长吕剑带着一个大行李箱,向警方投案自首,随即被投入“A0069专案组”办案基地。3天之后,吕剑在审讯室内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司法鉴定,吕剑的双侧臂丛神经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符合双上肢牵拉伤所致”。
2013年6月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五分院相继对参与审讯吕剑的3名民警立案侦查,分别是:长寿区公安局法制科科长苟洪波、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但波和民警郑小林。
2014年3月,该案由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诉至大渡口区法院,苟洪波、但波被控犯故意伤害罪,郑小林被控犯刑讯逼供罪。
起诉书提到的刑讯逼供行为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苟洪波来到审讯室,当着其他审讯人员的面打吕剑耳光;二是,但波、郑小林先后“将其(吕剑)双手向上铐于距地面190余厘米的墙面铁环上”,迫使吕剑站立接受审讯;三是,但波还采取了把吕剑固定于审讯椅内,将其双手向上铐于墙面铁环上及“拖拉审讯椅”的手段进行审讯。
“后果不应由办案民警承担”
“我们办案人员只是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命令”
按照家属的描述,民警郑小林参与打黑,是一个“突然降临的任务”。2011年7月,重庆打黑进入后期,郑小林被调入打黑专案组。
“每天很晚回来,有时候半夜出去,感觉有心事,但又不肯说在干什么。”郑小林的妻子程敏回忆说。
郑小林所在的专案组代号为“A0069”,负责侦办吕剑涉黑案。
打黑期间,重庆警方成立了300多个专案组,按ABC三类分级管理。据一位重庆警界人士介绍,A字头的专案组,“必须是市局立案的,指定管辖,异地用警,限期破案”;B字头的专案组,由分局和区县公安局办理。
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是“A0069专案组”总指挥。包括郑小林在内的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约30名民警被调入专案组,苟洪波担任专案组副组长。
据介绍,除内勤人员外,“A0069专案组”被分为三组:审讯组、外查组、抓捕组。其中仅审讯组就有16人,郑小林和但波、李成禹、艾建波等4人负责审讯专案的“一号人物”吕剑。他们两人一组,8到10小时一班轮流审讯。
“A0069专案组”的办案基地,设在长寿区拘留所内,专门开设了4个审讯室。
在法定讯问场所之外另设办案基地,是重庆打黑中的惯常做法。当时,重庆警方内部曾有文件对此予以确认,打黑基地往往被冠以“××看守所分监区”,如铁山坪基地就被命名为“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区”。
郑小林说:“我们办案人员只是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命令。”郑小林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作出错误决定带来的后果,应当由作出决定的重庆市公安局和长寿区公安局及相关领导负责,“而不应由我们办案民警承担”。
纠正限于个案
“如果郑小林是犯罪,那么很多民警都是犯罪”
对于即将审理的这两起警察刑讯逼供案,曾经为“黑老大”樊奇杭做辩护的律师朱明勇认为,这反映出重庆试图对王立军时代的违法程序予以纠正。
“所有重庆涉黑的案子,当时一、二审的时候,几乎每个人都提到刑讯逼供,但是法院没有在(任何)一起判决当中确认存在刑讯逼供现象。”朱明勇说。他曾经在死刑辩护意见中指出樊奇杭遭受刑讯逼供,并以伤痕照片、视频为证。不过,经最高法院核准,2010年9月26日,樊奇杭被执行死刑。从打黑落幕至今,已有多名涉黑案件被告人向法院提出申诉。不过,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启动再审的案件寥寥。
记者了解到,苟洪波、但波、郑小林,以及吴炯,将可能是第一批因在重庆打黑中刑讯逼供而受审的警察。
2013年10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所长吴炯被检方带走后刑拘。吴炯涉嫌对民警王勇多次刑讯逼供,致其锁骨断裂。而曾因打黑被重庆市委、市政府记一等功的该专案组负责人之一民警熊峰安然无事。
“参与到打黑中,很多民警都是没办法,在当时那个环境中,他(郑小林)也认为一些做法要不得。”程敏说,“如果郑小林是犯罪,那么很多民警都是犯罪。”
一位参与办理打黑遗留案件的人士认为,哪些追究(责任),哪些不追究,哪些平反,哪些不平反,“没有标准”。
“这就是运动式执法办案留下的后遗症。”朱明勇认为,当年大规模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后期的纠正和责任追究变得很困难。问题关键在于,至今没有对打黑重新定性,所以没有系统反思和大规模纠正,于是,“现在的纠正,仅限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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