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男子以省政府某领导堂弟的虚假身份,诈骗他人财物共计84.005万元。4月23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日忠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日忠以海南省政府某领导堂弟的虚假身份,与受害人黄某书签下投资2000万元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合作建设新市场项目的合同。后林日忠以“筹集项目资金,找领导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多次诈骗受害人黄某书共计20万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林日忠以“安排你女儿到海口市人民医院工作”为幌子,先后诈骗了受害人董某义3万元和1万元;2011年春节期间和2012年1月份,被告人林日忠又以同样理由,数次诈骗了董某义共计6万元、6条软盒中华香烟(价值3900元)和10条长白山牌人参香烟(价值1300元)。
2011年6月,被告人林日忠自称与定安县委书记关系很好,以“办理加油站手续需要办事费用”为幌子,7次骗取受害人莫某莲33万元及4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600元)、2瓶法国蓝带洋酒(价值2100元)。
此外,被告人林日忠还以帮忙安排工作、调动工作等理由,骗取其余受害人财物共计22.015万元。
宣判后,林日忠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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