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广州、青岛、哈尔滨等多地开始实施民警荷枪实弹巡逻,警察配枪成为热议的话题。配枪民警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枪支?@青岛公安列举了可以开枪的15种情形:①严重暴力攻击;②劫持交通工具;③袭击警卫、守卫;④结伙或持械抢劫……
谁有权规定警察开枪的情形?
大江时评 2006年4月10日
日前,南方某市领导在治安形势分析会上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此言一出,读者和网友反响强烈,在有近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中,八成以上的人赞成“警方要敢于开枪”。
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由谁说了算?显然不能由领导说了算。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能临驾于法律之上。该领导说警察要敢于开枪,这是官本位和权大于法的具体体现。作为一个管政法的领导,越过法律进行表达是不合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公民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一个人死了,用什么办法都无法弥补。因此各国的立法,都首先体现对人的生命的高度尊重。在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录夺他人的生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警察通过警告,中止犯罪,服从警察命令的,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妇女、儿童,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如果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能力,不得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警察也不得使用武器。
我们国家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的规定非常严格和慎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后果,该不该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审判。今年最高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上收,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和避免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事实上在广州市的“砍手党”等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的案例中,有主犯,有从犯,有直接威胁群众和干警生命安全的,也有没有威胁到群众和干警生命安全的协从者。有的虽然死有余辜,但也有一些罪不致死,经过教育改造,能够成为社会的有用之人。如果干警都来一个“敢于开枪”,必然会滥杀无辜。同时也不利于打击真正的、首要的犯罪分子,教育其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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