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8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 光明)记者今天(28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及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施规程》已于4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规程》明确,涉及职工所购住房面积超过其本人所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将超标面积部分住房市场价房价款与完全成本价的差额款项上缴指定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
适用《规程》保障房主要包括: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公布施行之后,即2010年8月31日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公布施行前(2010年8月31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建设,但于2010年8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单位职工集资合作所建经济适用住房。
据了解,网签系统监管的职工保障性住房房屋楼盘信息,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列入保障性住房性质管理,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套数及面积规模为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标示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建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标示的住房面积为准。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批建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套数规模、职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组织对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价(含超标面积部分的市场价单价)并报市物价部门审查备案。建设单位与申购职工对象通过专项网签系统签订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及上传,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规程》明确,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明后,由建设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持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分户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住房销售合同、《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文书、《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职工购房付款凭证、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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