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洪雅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向俊平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向俊平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8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向俊平在担任眉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洪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余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8万元、美元3000元。
向俊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40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58万元及3000美元的事实。并已追退赃款151.8万元。
另外,被告人向俊平在担任眉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简称市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市局经侦支队2008年为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市分行(简称工行眉山市分行)追回的25万元贷款及2009年眉山市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奖励给市局经侦支队的20万元,共计45万元让市局经侦支队民警庞某保管。2011年9月,向将庞某保管的40万元借给市局经侦支队民警李某,收取利息3万余元。2012年4月,庞某在向的授意下,将其保管的45万元借给承建洪雅县公安局办公大楼的老板付某,收取利息12余万元。2012年9月,庞某在向的授意下,归还了为工行眉山市分行追回的25万元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俊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98万元、美元3000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向俊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
向俊平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前退回部分受贿款项、部分归还挪用的公款,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向俊平归案后,还如实供述其罪行,追退了大部分赃款,给予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眉山中院还对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邓治军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邓治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袁小林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邓治军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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