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利用色情表演引诱外地游客与表演人发生性关系,之后敲诈勒索外地游客财物,严重损害三亚国际旅游城市良好形象的刑事案件进行终审宣判。
2013年6月3日24时许,上诉人陈慧玲、薛可儿、原审被告人邹勇、林开华、阳方平、张钱伙同“严路”(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以看“艳舞”表演为由,引诱被害人罗某在三亚市解放三路某宾馆408房间内观看陈慧玲表演“艳舞”并与陈慧玲发生了性关系,后邹勇、林开华、阳方平、薛可儿及“严路”等人敲诈罗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新台币3000元,并逼迫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持卡刷卡套现、购物共计49910元。以上述相同方法,2013年6月11日19时许,邹勇伙同他人在该宾馆406房间敲诈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0000元;2013年6月17日0时许,陈慧玲、王平、林开华、阳方平伙同他人在三亚市商品街某酒店8806房间内敲诈被害人张某、陈某人民币18000元;2013年6月24日24时许,陈慧玲、王平、林开华、阳方平、张钱伙同他人在三亚市解放三路某大酒店601房敲诈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500元,刷被害人银行卡购物960元、套现500元。在公安机关抓获邹勇时,其正在市商品街某宾馆318房间内吸食毒品。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缴了29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经鉴定,缴获扣押的毒品共净重43.31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邹勇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林开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阳方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陈慧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王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薛可儿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张钱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分别判处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并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对色情表演用具予以没收。
三亚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慧玲、王平、薛可儿、原审被告人邹勇、林开华、阳方平、张钱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色情表演等非法手段为诱饵,采用胁迫、威胁等方式,针对游客实施敲诈,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邹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亦应依法惩处。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三亚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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