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反映海南省万宁市、昌江县、临高县和白沙县等地人民医院要求提供准生证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对此表示不满和质疑。5月4日,海南省卫生厅表示,从未下发过文件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提供《准生证》。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签发条件详见《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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