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资金
一、2014年省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资金分配情况(详见表1)
二、海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等文件规定征收和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用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四)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管理。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具体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我省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
1.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
2.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组织的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所需支出;
3.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
4.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二)培训经费。即用于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
(五)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六)全省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特殊困难补助。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个案处理。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编报和核定。由省委宣传部于每年9月20日前受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并于10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财政厅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上年度收入征缴入库数、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情况核定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的资金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不低于70%,剩余部分可作为预留资金,在预算执行中视情况再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经核定的年度支出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审议。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缴库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年初预留资金,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分配。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由省委宣传部提出调整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审批;调整项目支出预算超过年初项目支出预算30%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预算的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超过当年省财政厅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时,超过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省财政厅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数,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与上年结余数之和时,相应调减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
第八条决算的编报和核批。
(一)项目承办单位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1月25日前报省委宣传部审核汇总。
(二)省委宣传部于年度终了后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核批。
第九条年终结余的处理。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及有关的项目承办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结余,随决算报省财政厅审定。
(一)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直接承办项目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财政收回并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二)有关的项目承办单位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省委宣传部转拨资金的缴回省委宣传部,财政拨付资金的由财政收回继续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要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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