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度第一轮次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费用补贴分配表(详见表4)
二、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7第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9号),为加强我省生猪活体储备(以下简称生猪储备)管理,确保生猪储备数量真实和质量合格,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生猪。
第三条生猪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从事生猪储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及承担生猪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生猪储备的行政管理,按照布局合理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定生猪储备区域布局及企业的资质;对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生猪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生猪储备计划和应急情况下动用生猪储备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生猪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并下达生猪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管,督促当地承储企业及时落实省级生猪储备计划。
第八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诚信度好、经营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等原则,委托我省畜牧龙头企业作为省级生猪储备的代管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代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猪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生猪储备日常管理和台帐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生猪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
第九条省商务厅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生猪储备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承储企业负责生猪储备在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生猪储备计划与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业务信息、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生猪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生猪储备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负责对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符合海南生猪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承储企业及其基地场必须在海南省内;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海南省生猪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条件由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已列入承担中央生猪活畜储备的基地场除外)向基地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并公布取得资质的企业名单。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按照布局合理、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管的原则,根据生猪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厅向承储企业下达生猪储备入储计划。
第十五条储备生猪存栏体重60公斤/头占储备数量的比例应不少于60%。
第十六条生猪储备承储企业根据生猪入储计划数量按省商务厅制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每头10元履约保证金。不再承担储备任务时足额退回。对不能完成承储任务的承储企业将按规定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代管单位根据生猪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按时落实生猪入储计划。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未经省商务厅、财政厅同意,不得调整更改储备计划,不得拒绝、拖延储备计划执行。
第五章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享受省级生猪储备财政补贴的对象是具有承储资质并承担省级生猪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省级生猪储备费用补贴是指生猪储备承储企业活猪生产环节的费用、生猪入栏到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代管单位用于生猪储备基地场的资质审查及生猪储备日常监督管理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生猪储备费用补贴实行定额管理,其中储备补贴每轮每头38元,代管单位管理费用及公证检验费每轮每头补贴2元。
第二十二条省级生猪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由省商务厅编制年度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年度预算根据省商务厅核准的财政补贴数额据实按轮拨付给承储企业及代管单位。
第六章在栏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猪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生猪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省商务厅、财政厅及代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代管单位和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猪储备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栏管理。承储企业出现疫情或者其它影响储备任务按时完成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代管单位,代管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七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猪储备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猪储备轮换。
第二十七条生猪储备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储备计划及时、同品种、等量、保质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省商务厅、财政厅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生猪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管单位应对生猪储备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八章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动用生猪储备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者省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条代管单位根据省生猪储备动用方案,组织承储企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三十一条代管单位和有关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生猪储备动用方案,并将执行情况报省商务厅、财政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生猪储备动用方案。
第九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质检单位应在收到省商务厅委托检验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在每轮储备结束前完成公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质检单位应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生猪储备公证检验结果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必要时,省商务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生猪储备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反映;省商务厅视情况决定是否复检,如需复检,由省商务厅委托比原质检单位具有更高资质等级的质检单位实施;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则复检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提出异议的承储企业承担;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原质检单位承担。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省商务厅要建立生猪储备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生猪储备动态信息等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建立生猪储备月份统计报表制度。代管单位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省级生猪储备进销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生猪储备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代管单位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对省商务厅、财政厅、代管单位的监管检查,应充分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章罚则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代管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省商务厅、财政厅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发其管理费和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代管和公证检验单位资格。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省商务厅、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的储备任务,直至取消其生猪储备资质。违法违纪所得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财政厅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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