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6日消息(记者 曾丽园 通讯员 胡坤坤)自2010年起,被告人蔡某行、郑某编造赔付青苗费、缴纳税金、疏通关系费等借口,伪造虚假文件,并以支付5%-10%的高额月利息为诱惑,以“借款”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隆等18人巨额财物,之后全部用于投注购买私彩,将诈骗所得挥霍殆尽。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蔡某行、郑某和钟某等人诈骗和招摇撞骗一案。
伪造虚假文件 高额利息诱惑
自2010年起,被告人蔡某行、郑某二人以要盘活海口盛行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6年1月12日被吊销)名下位于澄迈县盈滨半岛的100.01亩土地为由,编造了赔付青苗费、缴纳税金、疏通关系费等借口,并以支付5%-10%的高额月利息为诱惑,以“借款”等名义大肆从被害人赵某隆、符某鹏、吴某宁等18人处骗取钱财。据了解,该土地已于2003年被澄迈县政府收回,现为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和澄迈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蔡某行为骗取被害人信任,伪造了《关于金江至坡尾、金江至永发、福山至桥头修路(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欠款的处理决定》(澄府函件(2012)第196号)及《关于修建福山至桥头、金江至永发、金江至坡尾修建柏油路段遗留问题的复函》(澄府复函(2012)第65号)等虚假文件,用于诈骗。
2012年6月份起,被告人钟某为帮助蔡某行尽快筹集资金去疏通关系,以便蔡某行将澄迈县盈滨半岛100.01亩土地卖掉后能兑现对其高额利息回报的承诺,钟某便伪造了海南省公安厅的人民警察证,谎称其是海南省公安厅缉私处特勤大队的大队长,并利用被害人赵某隆等人对人民警察的信任,替蔡某行做担保,让赵某隆、吴某宁等人继续放心借钱给蔡某行,造成了赵某隆、吴某宁等人财产损失。
诈骗9748.6884万元 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0年7月份,被告人蔡某行、郑某认识了被害人赵某隆。蔡某行、郑某向赵某隆出示澄迈县盈滨半岛100.01亩地的土地证文件,以盘活该100.01亩土地为由,以赔偿青苗费、疏通关系费等借口,骗取了赵某隆的信任。随后赵某隆截止到2011年10月份多次通过现金支付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共将2000余万元款项借给了蔡某行。2012年6月份左右,蔡某行将被告人钟某介绍给赵某隆认识,赵某隆相信了钟某的警察身份,继续受骗。被害人赵某隆损失3451万元。
2012年3月,被告人蔡某行、郑某以要折除其在澄迈县盈滨半岛的100.01亩土地上的违章建筑、补办该块土地相关手续需要疏通费为由向被害人符某鹏借款38万元。2012年6月和10月,蔡某行再次以疏通关系需要经费为由,向符某鹏借款206万元。之后,符某鹏多次要求蔡某行归还欠款,蔡某行均以土地确权手续未办理下来为由不予还款。
2012年1月份,被告人蔡某行、郑某通过被告人钟某认识了被害人吴某宁。蔡某行、郑某以要盘活盈滨半岛土地需要资金,并以支付高利息为诱惑向吴某宁借款,在此期间,钟某以其假冒的海南省公安厅缉私处大队长身份做担保,骗取吴某宁232.5万元。
蔡某行涉嫌诈骗金额合计为5100.8442万元,郑某涉嫌诈骗金额合计为4647.8442万元。蔡某行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投注购买海南私彩及生活开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行、郑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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