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年逾六旬的张先生在参加街道的篮球比赛时突发心源性猝死,一场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也因此蒙上阴影。张先生的妻儿将组织比赛的三家单位一起告上法院,索赔97万余元。昨日,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6月1日,一场由体育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主办的3人制篮球赛在社区启动,64岁的张先生也受邀代表社区参加比赛。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张先生在比赛现场突然身体不适,后经抢救无效,因心源性猝死不幸去世。沉浸在悲痛中的家属将三家主办单位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97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在篮球赛、马拉松等体育比赛活动甚至是在学校长跑时突发人员猝死的索赔案件并不鲜见。在相关案件中,主办方是否有过错都是法院裁判的关键,这也成为昨日庭审辩论的焦点。
三被告答辩称,此次篮球赛是一场体现全民健身的公益活动。张先生一家是社区的体育五好家庭,工作人员事前征求了张先生的意见,他主动参加。从比赛录像可以看出,张先生表现积极正常,完全符合比赛条件。不幸的是,在比赛结束后,张先生喝水时出现心源性猝死。从医学角度讲,心源性猝死往往是在无法预见的意外情况下导致死亡,事前很难预防,事后很难救助。
三被告单位称,事发时,随队有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当场给张先生服用了速效救心丸,立即拨打120,在急救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抢救,但张先生还是不幸死亡。
据记者了解,我国目前对于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保障规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办方应该做到哪些工作才算达标并没有法律上的尺度,这也让双方各执己见。
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是,应该从主办方的事前准备、事中救助和事后处理三个方面来综合分析。
主办方认为,比赛前的安排部署明确要求各参赛队不要出现安全问题,参赛人员身体不适不要勉强参赛等。但原告方质疑,主办方并没有突发事件预案,没有进行体检,没有准备急救箱,仅凭笼统要求,怎能算充分准备?
对于事中救助,原告也不认可,“比赛时的三名急救人员只有红十字会的急救员证,并非专职有资质的医师。当场没有为张先生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就好像救火队员拿着水枪却没有用一样,导致张先生没有得到及时救治。”
主办方说,相关人员现场已经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事后还安排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慰问,相关领导也参加了善后事宜。但原告方对此却耿耿于怀,认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慰问不能代表三被告。
听着双方律师你一言我一语的辩论,张先生的妻子当庭哭出声来。三被告代理人说:“作为活动组织者,我们再次对张先生的家属表示慰问,对张先生的不幸去世表示遗憾。但被告认为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确实任务重、压力大,即便尽到了全部注意义务,仍然无法百分百避免意外发生。过于严苛地追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也不公平。”三被告自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听从法院判决。
原告方的律师坚持说,他也参与过街道组织的活动,对比来看,此次球赛的主办方缺乏预案、准备不足,现场处置不力,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被告方未接受法庭调解,法官审理后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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