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9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陈松松 王颖)2013年12月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车途中不慎碾压一名行人的脚,惊慌失措中撞到了一辆电动车又撞上了绿化带的椰子树,导致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2014年5月6日,海口琼山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男,现年52岁,海南省临高县人。于2013年6月份拿到了驾照,但鲜少驾车上路。2013年12月上旬为给远在海口的女儿送棉被,王某开车带上妻子陈某凤从临高开车到了海口,因为对路况不熟加之发现自己开车容易紧张,王某将车停在红城湖路的一个停车场后,夫妻俩打的送棉被到女儿的住处。
返回停车场后,王某取回车开始返程,不料没开多远就碾了一名行人的脚,随后发现车辆不对劲惊慌失措中撞到了一辆电动车又撞上了绿化带的椰子树,导致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别克小轿车载着妻子陈某凤,从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的榆海华庭停车场右转弯驶入人行道从西往东方向行驶。正好行人苏某由东往西方向在人行道内行走,王某向右侧躲避时,导致小轿车左前侧碰撞苏某左脚,接着小轿车驶入金花新路,遇陈某安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邢某沿金花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至此。小轿车前保险杠左侧又碰撞上电动车的左侧后尾部位,然后冲入非动车道碰撞上绿化带的椰子树才停住,造成邢某当场死亡,陈某安、苏某受伤以及电动车和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邢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多部位骨折及右侧胸腔积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45万元给被害人邢某的亲属,取得了谅解;赔偿7.5万元给被害人苏某,赔偿0.55万元给被害人陈某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邢某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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