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9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许平飞 王上求 王敏静)2013年11月17日凌晨,原告黄某某在定安县某医院分娩出一个死胎,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通过法官的说理、说法,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原告获赔5万元。
原告黄某某是一位怀孕42周的孕妇,怀孕超过分娩期13天还未分娩。2013年11月16日中午,原告感觉胎动不正常,便到被告处准备分娩。经过B超、胎心音检查后,医院告知黄某某只是羊水混浊,建议回家等几天。当天晚上7、8点,原告肚子反复疼痛又去医院,医生检查后告知宫口没有开,不适合分娩,又让原告回家。凌晨,原告肚子越来越痛,再次到医院,医生检查之后,子宫开了二公分,于是给原告分娩,2013年11月17日凌晨一点二十分之时,医生坚持自然分娩,后分娩出一个死胎。
事件发生后,原告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胎儿胎死腹中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5万元,并退回医疗费328.6元。
双方经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由于医疗过错鉴定必须由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才能进行,而且鉴定时间长,还要花费逾万元的鉴定费,这无疑会加重原告的经济负担,也会对日后的调解工作带来不利。
得知双方在起诉前曾就赔偿数额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承办人首先向原告了解情况,得知其曾提出4万元的赔偿数额,但对方不同意。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被告沟通,最终,原告接受被告支付5万元赔偿金额调解意见,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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